右脑记忆论坛

右脑速读记忆方法

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

作者:路逍遥
2012-12-14 20:16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QJDY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QJDY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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