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判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八、调转登记1在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九、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十、“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的罚款;
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十二、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判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八、调转登记1在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九、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十、“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的罚款;
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000元-5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十二、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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